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安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保安服务公司。
二、定义
本标准规定的保安服务及服务种类采用下列定义。
1、保安服务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保安服务政策、规定,根据客户的环境特点和要求,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采取巡逻、门卫、守护、技术防卫等形式,为客户提供保卫安全的相关服务。
2、巡逻服务
保安人员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的巡查、警戒的服务业务。
3、门卫服务
保安人员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把守、验证、检查的服务业务。
4、守护服务
保安人员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护的服务业务。
5、技术防范服务
保安人员运用科技手段和设备,为客户指定的区域和目标,设计、安装各种报警器材并定期维护,提供接警,先期处警和其他的相关防范业务。
三、保安人员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条件
(1)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科学。
(2)无违法犯罪记录。
(3)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人。遵纪守法,团结协作。
2、业务技能条件
(1)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及与保安相关的政策规定。
(2)具备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3)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应的观察、发现、处置问题能力。
(4)具备使用基本消防设备、通讯器材、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和相关防卫器械技能。
(5)掌握一定防卫和擒拿技能。
3、身体条件
男性身高1.70m 以上,双眼裸视1.0以上,无色盲,身体健康,无纹身。
4、文化条件
具备初中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应具备相应的文化业务知识。
四、服务标准
1、着装
(1)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保安制服。因私外出应着便服。
(2)着保安制服时,应按规定佩带保安标志。
(3)保安制服不准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的保安制服不准混穿。
(4)在驻勤单位除工作外,着装时可以不戴帽子。
(5)着保安制服应干净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赤足。
(6)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制服和保安标志,严禁将保安制服和保安标志变卖、赠送或借给他人。
(7)着装参加重要活动时,只准佩带领导机关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和证章,不准佩带其他徽章和饰物
2、仪表仪容
(1)值班时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
(2)男性保安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性保安发辫不得过肩。
(3)不得染发、染指甲、不得化浓妆、戴饰物。
3、礼节
(1)在下列场合行举手礼:
①着装遇领导时。
②站岗、执勤、交接班时。
③纠正违章时。
④受到领导接见、慰问时;领导视察、检查时。
⑤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
⑥着装在大会上发言开始和结束时。
(2)在参加集会、大型活动奏国歌、升国旗时,要自行立正行注目礼。
(3)对日常接触的领导可以不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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